2014年3月30日 星期日

違法即破壞法治?論體制外手段的正當性




民主國家的正當性植基於民意,其權力非為內生性,而是受人民所授權。而人民何以甘願將權力交與政府,則有其生存上的需要與社會演進歷程。

1.原初的無秩序

 政治組織有其歷史演進,部落、酋邦、國家、帝國等,然在其之前,在任何政治組織皆尚未出現之前,每一個人都是不受集體拘束的個體,個體的生存仰賴於防衛力,獵來的食物被搶走、被偷走,即前去奪回,順便再殺了對方。

且雖為個體,但個體與個體間仍可能存在戰略同盟,受到攻擊,就呼朋引伴上門報仇,遭到報復者又召集更多盟友(或趁對方落單)再為報復,冤冤相報無了時,造成一種大混亂,妨礙生產活動的合作,經濟機能難以發揮。

2.被壟斷的權力

 數十萬年人類史中,出現過無數個上述無秩序個體群落,皆在互相殘殺與環境和糧食壓力下趨於滅亡,僅有少數群落僥倖形成組織化的社群,生存了下來。

 個體間衝突仍難以避免,但衝突的進程若能秩序化,則可避免紛爭無限擴大,但現有的組織架構不足以有效約束個體依循程序解決衝突,因此社群壟斷了攻擊、防衛、裁決等權力,禁止社群成員為之,交由承繼社群共識的政治組織代為行使。
 

3.法治國原則

 權力集中的缺點在於難以適時適切的解決個體困境,如突然在野外遭遇強盜攻擊,無法即時請求權力機構行使防衛權幫助;又或該權力機構可能只幫助防衛鹿肉、鹿皮、鹿角,而不承認鹿茸也可以作為財產,不予防衛,你辛辛苦苦採到的鹿茸被搶了政府也不讓你找人求償。

 法治國原則是憲政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,其基礎主張「有權利即有救濟」認為,政治組織壟斷權力的正當性前提在於其得以代為行使,使之比起人民自己行使更有效率(或同等效率)。如果政府無法保障你在野外的人身安全,又禁止你自己行使防衛權,豈不是逼你去死嗎?法治國絕無此理!所以我們在面對襲擊的緊急狀況時,得以行使正當防衛權,不會違法犯罪。

 而除了已經法制化的正當防衛權以外,現今許多層面,對於人民的各種權利,體制內救濟管道仍不足以發揮效用。而基於「有權利即有救濟」的法治國原則,人民只好循體制外手段為之。

民主國家,主權在民,「體制外的抗爭就是破壞法治,該受到道德譴責」、「自己要使用體制外的管道,被打了怎麼可以回來尋求體制內的保護」是一種從現實面到價值面都自甘為奴的說法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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